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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服务
标题         中药饮片效期管理
咨询人         WL
时间         2024-05-07
内容         请问中药饮片的效期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公司的中药饮片供应商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有些标示了效期,有些不标示。一些供应商说中药饮片不用再管效期了,没有有效期。公司入库时不知道如何录入有效期。也在网上进行了查询,网上有种说法是中药饮片需要进行复验期管理。木本类、草本类、动物类、矿物类复验期也都不同。复验期到了要进行复验再决定能不能继续销售。但是这个对于批发公司而言很难做到。作为批发公司,我们完全按照供应商的随货同行单录入,有些有有效期,有些没有。这样,检查时能不能得到检查员的认可?
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4-27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 您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来件——关于咨询中药饮片效期管理问题的信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中规定: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在《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中规定: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综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明确要求中药饮片效期,检查员检查时视为合理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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