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编制《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ypjgj.qinghai.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省局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文件等;
2.局领导成员及分工;局工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两品一械”监督检查情况;
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
(http://ypjgj.qinghai.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
2.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微网站及时准确地发布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行政审批、监管动态信息等。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省档案馆、青海省政务大厅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二)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76号;邮编:810007;联系电话:0971—8808786;传真:0971—886561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填写《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指南》中下载。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记申请。
3.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的,按特殊情况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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