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ArticleSearchIndex
关闭
 当前位置:新闻动态>国务院 >> 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号
发布时间: 2019/10/24    作者: xxzx    文章来源:转自国务院网站    阅读次数:333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网站由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网站标识码:6300000065 备案序号:青ICP备08000033号-37

青公网安备 63010202000367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76号 | 邮编:810007 | 电话:0971-886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