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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药监妆函〔2020〕137号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的通知
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47号)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相关变更信息的同步更新情况。
(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规范性情况。重点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样品接收、封样、检验和留存以及检验数据和资料留存归档等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三)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情况。重点对检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可追溯,检验能力与其承检的任务是否匹配等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院根据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第二项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开展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开展自查,并于9月13日前报送自查报告。
二、检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0日。其中9月15日—9月16日,为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9月30日,为被检查单位整改阶段。10月15日前报送整改报告。
三、现场检查
省药监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出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告知书》,并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四、其他事项
(一)请你院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请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我局化妆品监管处。
(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检查组于检查前一日电话,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联 系 人:连云秀
联系电话:8865628 15202590508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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